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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三十七章、十一长假(18)

    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该政策在当时可谓一项大胆的制度创新,引发了一轮“下海潮”,也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今日的商界大佬王健林、潘石屹等均是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之后踏上了创业之路的。

    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政策甚至一度成为既想为自己留一条后路又想下海“搏一搏”者较为保险的选择。

    从一开始仅局限于科研人员及因私出国者,进而扩展到所有的干部及职工。

    在停薪留职的时限上也由开始的两年演化为单位与个人之间长短不拘的自由契约。

    1992年***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政策导向得到了强有力的确认,新一轮的“停薪留职”潮也更加波澜壮阔。

    据人社部数据显示,1992年,有12万公务员辞职下海,1000多万公务员停薪留职。

    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大趋势的要求,中国在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劳动部门对“停薪留职”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按其要求,原固定工作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99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同年5月20日,福建也印发类似文件。

    至此,“停薪留职”政策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渐趋式微。

    直到2008年,山东仍出台新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省管省国企业内部将不允许存在“停薪留职”。

    从政策意义上来说,在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固定工制度不再继续存在,“停薪留职”失去了其原本设立的意义;从人事管理的意义上来看,实行停薪留职,容易导致劳动人事关系的混乱和人事管理矛盾。

    停薪留职的诞生,恰恰是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过渡时期,它先天的“妥协性”在制度日渐完善之时反而变成了一种尴尬,随着《劳动法》出台,人才流动市场的形成,它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李铁如只是那么说说,主要是为了劝说小蔡;他自己还没有完全想好。

    对于下围棋、打